幾天前,澳大利亞發布了對數位資產平台進行監管的提議立法。這項提案並沒有特別引人注目:它並不打算監管自我保管或去中心化金融(DeFi)。 由 @bakermckenzie 提供的摘要 - 新框架不會取代《2001年公司法》第7章下現有的澳大利亞金融服務法律("公司法")。在數位資產已經符合現有金融產品定義的範疇內,現行法律將以與現在大致相同的方式適用。 - 根據草案立法,數位資產平台(DAP)和交易平台運營商(TCP)需要持有AFSL並遵守適用於AFSL持有者的相關義務。財政部表示,這些變更將"釋放數位資產增長澳大利亞金融服務部門創新能力的潛力",並指出這將幫助全球公司將澳大利亞視為一個可信的、良好監管的數位資產創新中心。 - 提議新的部長權力,允許部長將一個本來是DAP的設施視為金融市場或清算和結算設施("CS設施"),並在該設施本來是DAP的情況下,豁免該設施成為《公司法》下的金融市場或CS設施。 - 對於曝光草案立法的諮詢將於2025年10月24日結束。如果您對這些變更將如何影響您的業務有任何疑問,請隨時與我們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