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倫·蘇布拉馬尼安出生在美國,父母是印度移民。 他在文化上是印度人。 更糟的是——在他出生時,他的父母並不是美國公民,他們僅僅是印度國籍。 因此,蘇布拉馬尼安本人根本不符合根據第十四修正案的出生公民權條款成為美國公民的資格,該條款僅授予在美國出生的孩子,前提是其父母在美國擁有專屬的政治管轄權。 為什麼我們要給那些甚至不是美國公民的文化外國人終身任命到聯邦法庭,讓這些未經選舉的、穿著黑袍的、專制的、劣等的聯邦地區法院法官假裝他們比民主選舉產生的第二條款執行部總統更優越?